GB50755-2012《钢结构施工规范》
3.0.1 钢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钢结构工程施工资质,并有安全、质量和环境管理体系。
3.0.2 钢结构工程实施前,应有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、与其配套的专项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,并按有关规定报送监理工程师或业主代表;对于重要钢结构工程的施工技术方案和安全应急预案,应组织专家评审。
3.0.3 钢结构工程施工的技术文件和承包合同技术文件,对施工质量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和现行国家标准《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》GB 50205的规定。
3.0.4 钢结构工程制作和安装必须满足设计施工图的要求。施工单位应对设计文件进行工艺性审查;当需要修改设计时,必须取得设计单位同意,并办理相关设计变更文件。
3.0.5 钢结构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时,应使用经计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的计量器具,并按有关规定操作和正确使用。各专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统一计量标准。
3.0.6 钢结构施工用的专用机具和工具,应满足施工要求,并检验合格。
3.0.7 钢结构施工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质量过程控制:
1 原材料及成品进行进场验收;凡涉及安全、功能的原材料及半成品,按相关规定进行复验,并见证取样、送样;
2 各工序按施工工艺要求进行质量控制,实行工序检验;
3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进行交接检验;
4 隐蔽工程在封闭前进行质量验收。
3.0.8 钢结构工程施工应符合安全文明、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等有关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。
3.0.9 对于本规范未涉及的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材料和新结构,施工中应进行试验,并根据试验结果确定所必须补充的标准,且需经专家论证。